修正「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並配合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 同步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菸酒管理法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有關產製、販賣、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及產製、輸入、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 菸、劣酒等行為之處分,依財政部令辦理
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至第 48 條修正條文施行後有關其施行前已查獲而尚 未處罰確定案件之法律適用問題
地方政府查獲販售私菸得否依法放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