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標的物同時為犯罪所得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則發生刑事法沒收 與行政罰沒入積極競合之情形,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行政機關在刑事法院未確定 是否宣告沒收前,不得先行裁處沒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