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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2894 號
  要  旨:
(一)提起撤銷行政訴訟,必係對於行政處分為之,若訴請撤銷之對象非
      屬行政處分,自不得提起。本件抗告人所撤銷之對象,僅係因其檢
      舉,促成調查、制止與處罰等抗告人公權力之發動。而主管機關函
      復內容,均係告知抗告人檢舉事項之處理結果,其性質係屬單純事
      實通知,並非對抗告人有所處分,亦不因函復之告知而發生具體的
      法律上效果,或造成其權利或利益之損害,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
      提起撤銷訴訟。
(二)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之檢舉案件
      ,如已查知同一廣告已有人民向其他政府機關檢舉在先者,即依行
      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不再受理該檢舉案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145 號
  要  旨:
依菸酒管理法第 1  條「立法目的」之立法過程、本法整體結構、適用對
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等綜合判斷,顯見一般消費大眾所受菸酒管理法
制定施行之利益,乃對於菸酒管理反射利益之結果,並非菸酒管理法所直
接保障法益之主體。且該法獎勵對象,除檢舉人外,並及於查緝機關,足
見本條乃欲藉由對檢舉或查獲者之獎勵措施,強化稽查及取締,以落實菸
酒之健全管理,並非保障檢舉人獲得檢舉獎金之私益,更無賦予檢舉人對
所檢舉之事項向主管機關為一定作為之公法上請求權,而得請求主管機關
對被檢舉人應依其檢舉之違規予以裁罰甚明。故系爭檢舉,僅在促成主管
機關調查、制止與處罰等國家公權力之發動,主管機關循其檢舉之函覆,
係將檢舉調查結果函知檢舉人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與理由說明,未對檢舉
人發生如何影響權利或義務之法律效果,揆諸首開說明,只屬觀念通知性
質,非行政處分,原告對之提起撤銷及課予義務訴訟,即難謂合法。

裁判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3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313 號
  要  旨:
關於廣告與新聞報導之區別,固須顧及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但廣告與新
聞報導均係指向社會大眾,新聞報導與廣告之差異,應從社會一般通念來
判斷。依通常觀念,新聞報導之基本作用在於敘述事實,而廣告之基本作
用則在於訴求及招徠;故某一報導內容,依一般經驗觀察,雖有事實之敘
述,但觀全文意旨,其主要目的在於招徠時,縱使冠以新聞報導之名稱,
亦不能不謂係廣告。易言之,傳播媒體以新聞報導之形式,而其內容係以
招徠訴求為主要作用時,雖無廣告主亦未收取廣告費,仍不能謂非廣告,
得阻卻相關涉及廣告之法令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