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進口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無法 查考釋疑
令釋補正「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等及「酒類標示管理法」第四條第 二款規定
修正「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並配合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 同步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