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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府財管字第 0910545444 號
  要  旨:
函轉財政部就「菸酒管理法」第四條規定之解釋函

2 發文字號: 台庫字第 09703515301 號
  要  旨:
為辦理人民申請案件需要,並規範各申請案件項目之處理時限,修正「財
政部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審核作業時間表」部分內容
3 發文字號: 台庫秘字第 0900350752 號
  要  旨:
公告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

4 發文字號: 台庫秘字第 10403630560 號
  要  旨:
財政部國庫署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之規定,公告修正「財政部國庫署
主管人民申請案件審核作業時間表」,並自即日起實施之

5 發文字號: 台庫秘字第 1080362911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財政部國庫署公告修正「財政部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審核作業時間表
」,並自即日生效

6 發文字號: 台財庫中字第 09303909740 號
  要  旨:
修正「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並配合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
同步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7 發文字號: 北府財管字第 0910444959 號
  要  旨:
有關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手工產製」及「自用」之認定
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879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菸酒管理法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工廠登記證明
文件」如係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法定要件,則主管機關為確保工廠登
記證明文件持續存在,尚非不得以該要件為附款,俾利法律目的之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