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
稅時代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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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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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百分之九十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
之十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
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
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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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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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二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三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四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
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
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第 23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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