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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第 10 條
現行條文: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
清應納稅款。
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他遷不明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或
撤銷、廢止許可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登記。但經查獲有未稅存
貨、欠繳菸酒稅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二、菸︰指全部或一部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
              、含用或聞用之製成品。其分類如下︰
           (一) 紙菸:指將菸草切絲調理後,以捲菸紙捲製,加接或不接濾嘴之菸
                品。
           (二) 菸絲:指將菸草切絲,經調製後可供吸用之菸品。
           (三) 雪茄︰指以雪茄種菸草,經調理後以填充葉為蕊,中包葉包裹、再
                以外包葉捲包成長條狀之菸品,或以雪茄種菸葉為主要原料製成,
                菸氣中具有明顯雪茄菸香氣之非葉捲雪茄菸。
           (四) 其他菸品︰指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菸品。
          三、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
              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
              四條得不以酒類管理之酒類製劑。其分類如下︰
           (一) 釀造酒類︰指以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植物為原料,
                經糖化或不經糖化釀製之下列含酒精飲料︰
                1 啤酒︰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榖類或
                  澱粉為副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
                  不添加植物性輔料。
                2 其他釀造酒︰指啤酒以外之釀造酒類,包括各種水果釀造酒、榖
                  類釀造酒及其他經釀造方法製成之酒類。
           (二) 蒸餾酒類︰指以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植物為原料,
                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含酒精飲料。
           (三) 再製酒類︰指以酒精、蒸餾酒或釀造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
                、藥材或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類,其抽出物含量
                不低於百分之二者。
           (四) 米酒︰指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阿米諾法製造,經蒸煮、糖化發酵、
                蒸餾、調合酒精而製得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超
                過百分之二十,在包裝上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
           (五) 料理酒︰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
                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百分之
                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
                酒。
           (六) 其他酒類︰指前五目以外之酒類,包括粉末酒、膠狀酒、含酒香精
                、蜂蜜酒及其他未列名之酒類。
           (七) 酒精︰凡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八十之未變性酒精。
          四、酒精成分︰係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百分比中含有乙醇之容
              量而言。

第 3  條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台幣二十六元。
           (二)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徵收新台幣一百八十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
              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
              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七元。
          四、米酒︰每公升稅額逐年調整徵收如下︰
           (一) 民國八十九年起︰新台幣九十元。
           (二) 民國九十年起︰新台幣一百二十元。
           (三) 民國九十一年起︰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四) 民國九十二年起︰新台幣一百八十五元。
          五、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台幣二十二元。
          六、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七元。
          七、酒精︰每公升徵收新台幣十一元。

第 10 條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
          繳清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