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錯誤適用法律而為原處分時,本應以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方式解 消其效力,卻誤用廢止之方式,惟因原處分係自處分之日起失其效力,且 業經訴願決定予以斧正,即無庸改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以廢止方 式解消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