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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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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主預督字第 1010102729 號
要 旨: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財務收支及管理,不得違背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 規。縱因縣庫資金調度,仍不得就人事費等必要支出或其他餘款項停止收 受付款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