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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主預督字第 1010102729 號
  要  旨: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財務收支及管理,不得違背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
規。縱因縣庫資金調度,仍不得就人事費等必要支出或其他餘款項停止收
受付款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