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預算法第 6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697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須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
或校長職務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在「公立」學校任
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始得增核退休給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