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須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 或校長職務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在「公立」學校任 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始得增核退休給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