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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預算法第 5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50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
奪之,然依其反面解釋,公務人員之身分係得以法律剝奪之。此外,公營
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5  條規定,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
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行政院核定後,移轉民營,此為國家通案性終
止公營事業中具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事由;同法第 2  條前段及第 8  條
第 3  項規定「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移轉民營,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
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發給 6  個月薪給及 1  個月
預告工資。其於移轉之日起 5  年內資遣者,按從業人員移轉民營當時或
資遣時之薪給標準,擇優核給資遣給與,並按移轉民營當時薪給標準加發
6 個月薪給及 1  個月預告工資。」可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有關留用人
員之年資結算,係由「原事業主」依法辦理。另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4  項、第 8  項、第 9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等規定已完整就
移轉民營之過程中,所涉及公務人員權益變動所受之損失或其他影響,多
方考慮作成補償或結算之規範,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 575
號解釋之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570 號
  要  旨: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體系,關於給付行政措施,應屬低密度法律保留,是
以給付行政措施應對何一群體、何種事項為給付,給付之種類,項目為何
,應由行政機關基於其行政之積極性、公益性,酌量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
,財政收支情形,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
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應有行政機關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183 號
  要  旨:
娛樂稅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娛樂稅,就高爾夫球場及其他
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
費額徵收之。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
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現行娛樂稅法於
96  年 5  月 23 日公布修正第 2  條條文,自同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
,該法並未定有施行期限,且迄今尚無廢止娛樂稅法之公布。故若主張立
法院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同時附帶決議要求娛樂稅應在一年內全面
廢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
止。惟立法院於審查修正娛樂稅法第 2  條條文所為附帶決議,並非法律
廢止,僅具建議性質,要無法之拘束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