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 、「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 獨立預算」應指預算法第 16 條所定預算,各政風機關(構)如有疑義, 可協同主計單位依相關規定職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