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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
2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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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2年裁字第 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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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各款係針對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況為規
定,諸如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等均屬之,
亦即,如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僅針對法律見解之歧異而為指摘者,且非
有具體說明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者,若同時無該規定所
列之情況者,自非屬合法之上訴程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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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5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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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對於有影響國家整體利益、公
務之執行及個人之隱私等,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之限制,而任何
人可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對此自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
限制,剝奪人民知的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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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更一字第 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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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固有公開資訊義務,然依該法第 22 條之規定,其
義務並非無償,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應由申請人負擔政府提供資訊所
生之費用。其收費標準亦非僅限影印費用,而係包含檢索、審查、複製及
重製所需之成本(包含遮掩個資隱私所生之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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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7年訴字第 9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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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
證,故是否進行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之。系爭公投
提案經舉行聽證所為之補正,既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
意見,則主管機關未舉行預備聽證,難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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