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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預算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570 號
  要  旨: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體系,關於給付行政措施,應屬低密度法律保留,是
以給付行政措施應對何一群體、何種事項為給付,給付之種類,項目為何
,應由行政機關基於其行政之積極性、公益性,酌量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
,財政收支情形,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
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應有行政機關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99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
證,故是否進行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之。系爭公投
提案經舉行聽證所為之補正,既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
意見,則主管機關未舉行預備聽證,難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