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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64274 號
  要  旨:
附屬單位預算未依法定期限完成審議,得適用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四項
規定

2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2596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有關預算審議暨執行疑義

3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20007408 號
  要  旨:
有關「融資性收入─賒借收入」付方「債務還本」支出預算表達方式
4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50006510 號
  要  旨:
地方政府編列年度總預算時,將債務舉借與償還部分已分別編入「收支簡
明比較分析表」,於法尚無須於總預算案審查前先行提案送請議會審議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