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單位預算未依法定期限完成審議,得適用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四項 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有關預算審議暨執行疑義
有關「融資性收入─賒借收入」付方「債務還本」支出預算表達方式
地方政府編列年度總預算時,將債務舉借與償還部分已分別編入「收支簡 明比較分析表」,於法尚無須於總預算案審查前先行提案送請議會審議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