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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授廉財字第 10400071270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須具有單獨組織法規、獨立編制和預算以及依法頒發之印信,駐
外機構是否為行政機關,因涉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至
其館長、副館長如經認定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之要件,但符合同款所指「職務
列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時,仍須依法申報財產

2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01050154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
、「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
獨立預算」應指預算法第 16 條所定預算,各政風機關(構)如有疑義,
可協同主計單位依相關規定職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