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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預算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930 號
  要  旨:
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該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之
機關內部之行文,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自非屬行政處分。至於該
負責機關核發之限期追繳命令,對受追繳人課予給付系爭經費之義務,為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而有下命處分之規制力,核屬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10 號
  要  旨:
(一)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主管機關舉行聽證所為
      之補正如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意見時,其未舉
      行預備聽證,尚難認為違法。
(二)考量公民投票的程序及決定方式,有時間及效果上的一定限制,且
      為避免人性之道德風險,公民投票在功能上不宜代替行政部門創制
      預算案,而在技術層面上亦無法較立法部門作成更正確之審查,故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宜交由人民直接行使公民投票權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612 號
  要  旨:
按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
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是公
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
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
消滅,否則不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
背義務之行為,背負行政上之處罰或不利益,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
可能性原則」,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而「中央或地方機
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
之。」行政罰法第 17 條定有明文。是上開期待可能性原則於行政機關為
行政法上義務人時,亦有適用。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4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2 號
  要  旨:
審計法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財產管理人員追繳賠償,係屬多階段行政程序
。就各機關人員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當然發生賠償責任之調查階段,係賦
與審計機關在行政內部具有最終判斷之法定職權,對各該應負責機關之長
官具有內部拘束力。僅該管機關長官核發之限期追繳命令,始具有下命處
分之規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