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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預算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99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
證,故是否進行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之。系爭公投
提案經舉行聽證所為之補正,既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
意見,則主管機關未舉行預備聽證,難認違法。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2 號
  要  旨:
審計法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財產管理人員追繳賠償,係屬多階段行政程序
。就各機關人員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當然發生賠償責任之調查階段,係賦
與審計機關在行政內部具有最終判斷之法定職權,對各該應負責機關之長
官具有內部拘束力。僅該管機關長官核發之限期追繳命令,始具有下命處
分之規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