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 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為認定標準。適用該法之機關,不限於行政 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 之組織,亦屬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