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 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 同意為之。
第 50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 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 (市) 政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 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第 51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 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者 (市) 政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 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