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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國有財產法第 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914 號
  要  旨:
民法第 71 條所指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應包括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所制定之自治法規
。至於該自治法規究屬取締或效力規定,則應綜合考量其規範目的及法規
意旨以定之,非得一概而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1502 號
  要  旨: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行政行為具
多樣性、主動性及未來性,立法技術絕無可能僅藉各機關組織法、行政作
用法、職權命令或機關內部行政規則等法令規定,即能鉅細靡遺地將各式
各樣行政行為具體、詳盡、毫無遺漏地完整規定。公務員在無法令可循之
情況下,為完成行政任務,本於行政行為積極主動性而為裁量決定時,基
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自應予以尊重,不能逕以無行政法規依據所作成的
行政行為,即認為違反刑法,也不能以有違法或牴觸行政命令,即逕賦予
刑事不法之評價。

3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307 號
  要  旨:
國有財產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
、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又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公用財產中之公務用財產為各機關、部隊、
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其並非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非公用財產成為公務用財產,及公務用財產變為非公用財產,均為行政
內部問題,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