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
、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又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公用財產中之公務用財產為各機關、部隊、
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其並非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非公用財產成為公務用財產,及公務用財產變為非公用財產,均為行政
內部問題,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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