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
19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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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22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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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土地之登記係地政機關依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之聲請而辦理登記,若登
記之情形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例示或第
7 款有重大而明顯瑕疵之無效情形,自非屬無效;又該條第 6 款規定所
謂欠缺事務權限,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同條第 7 款所規定重大而明
顯之程度,諸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而言,土地既由國有土地
管理機關管理,依國有財產法第 19 條、土地法第 39 條規定,土地登記
機關係受掌理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囑託將土地辦理國有登記,自無違背事
務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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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1年訴字第 3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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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環保署 97 年 3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05374 號函、同署 97 年
4 月 28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27484 號函,及國有財產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凡不屬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
國有財產,其所有權固屬國有,惟如土地依法令另有管理之權責機關,即
屬有土地管理人之情形,該管理機關即對其所管理之土地負有清除、處理
廢棄物及改善環境衛生之責任,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即非為土地之管理權人
,自難以課予其有管理土地及維護環境之權責。又對於土地未盡環境維護
之人,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所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土地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之責任者,如有對於土地未盡清除廢棄物及維護
環境維護之情形,行政機關於裁罰時,應行使裁量權,以對土地具有管理
權能及實際負責之人,為其處罰對象,俾裁罰能達成行政目的,如未衡情
違章之相關情節,及查明土地之使用人或管理人,逕以土地所有人為裁罰
對象,即屬裁量濫用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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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2年訴字第 1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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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之法律性質為一般處分,此一處分與其後之徵收處分
間,具有多階段行政處分之關係,且前者之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處分所具有
之構成要件效力,得拘束後者之徵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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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3年訴字第 19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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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法上不當得利,係指在公法範疇內,欠缺法律上原因而發生財產變動,
致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損害,受損害者因而享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權。而私有土地浮覆時,原土地所有權人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生
回復所有權效力。因此,原土地所有權人既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回復所有權
,亦未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尚難認土地為其所有,而屬國有;國有土地
之管理機關使用該土地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與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未合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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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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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係指行政處分內容顯然違反比
例原則者,含絕對不適合達成目的、法律上毫無觀點可想像其必要性、在
關係人負擔與所欲達成公益之間絕對誤認其比例等情形,亦可構成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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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97年簡字第 3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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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罰法第 4 條之處罰法定主義,係指行為人在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
條例對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有處罰明文時,始得加以處罰。其中
所謂之法律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而法規命令是符合
法律授權明確原則所訂定者;至於自治條例,則指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所
稱之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又參照釋
字第 402 號解釋意旨,勘認解釋性行政規則,不得作為裁罰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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