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為施政需要而須拆遷違章建築戶,嗣許該違章建築戶在他處公有 土地重建屋舍,以資安置,僅為公法上單方施惠行為,與民事使用借貸之 私法上契約,並不相同。故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戶所為安置之公法上施惠 行為,並不具備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之私法上效果意思,亦不得執為私法上 有權占有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