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民司字第 1071152758 號
  要  旨:
縣(市)得將自治事項部分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惟不得將屬於縣
(市)自治事項之全部權限移轉,且委辦經費應由委辦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