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行政協定,係指由多數之當事人,為達成共同目的,各為同方向之意 思表示,從而平行結合成立之公法上行為,與以反方向之意思表示結合成 之行政契約有別。因此,作成行政法上協議之當事人間,就協議之標的, 除同方向之利害關係外,如亦有反方向之利害關係,並就基於該協議對他 方為主張時,此一協議應屬行政契約,而非行政協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