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2年台上字第 4823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圖利罪所謂「主管」之事務,係指對於事務有主掌管理
或執行之權責者而言;此項事務,不論經常性或臨時性、全部或一部、主
辦或兼辦,法令授予或機關內部之一般事務分配,在所不問。所謂「監督
」之事務,係指事務雖非其主管,但有監察督導之權責者而言。又地方制
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
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原判決認定蔡武雄係台
中市北屯區公所區長,於「九二一大地震」後,利用里長募款賑災之機會
,主導募款活動,並以區長身分,召開賑災檢討會,指示各里發動捐款賑
災,成立震災救助管理委員會,設置救災募款專戶,以專款補助受災戶,
與廠商簽約供應學生午餐等情。如果無訛,則此項募款活動、募款之運用
及以募款供應學生午餐,是否不屬於區政臨時性兼辦事務之一部分?非無
疑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6年台上字第 2828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須以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
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其構成要件。承包工
程之廠商本該有合理之利潤,故所謂不法利益,須扣除合法利潤始足當之
。原判決以供應每份餐盒為四十元,其利潤約為三元至五元,以最小數之
三元計算,認蔡○雄獲得之利潤十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八元為獲得之不法利
益。惟大同餐盒食品工廠供應系爭餐盒,所需支出之材料、工資等成本及
合理之利潤為若干?原判決認定之每份三元之利潤是否超過合理之利潤?
原審就此並未予審認說明,即遽以該三元全數為不法利益,顯有調查未盡
及適用法則未當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