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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上訴字第 1174 號
  要  旨: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據法律與命令而言,而
此之命令則包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法規命令與第一百五十九條所
稱之行政規則在內,故其後所稱之「法定職務權限」,自指法律與行政命
令所定之職務。且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乃明文規定:「本條例所稱替
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
社會服務」。依上論述,替代役男被派往監獄擔任備勤、崗哨、安全檢查
、警衛巡邏及門禁管制等勤務,即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730 號
  要  旨:
直轄市議會既下設有行政單位,亦有為行政處分,須為行政救濟之必要,
自應比照訴願法第 4  條規定。故對於直轄市議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自
應向中央主管部分提起訴願。因此,市議會向議員追繳公費,性質上係屬
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