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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615 號
  要  旨:
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另就因該行政行為
受有損害部分「附帶」請求國家賠償,其行政訴訟之請求與國家賠償之請
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同一違法行政行為),國家賠償始有「附帶」可
言。此時行政訴訟經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附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部
分,既屬附帶請求之性質,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因而失所附麗,應
一併駁回,而無庸依職權移送至民事法院。至若兩者所主張之原因事實(
違法行政行為)並非同一,而為各別之行為,則當事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因非附帶請求之性質,而係獨立之國家賠償事件,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由民事法院審理,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依上述規定,應依職權移送至
有審判權之民事法院。

2 裁判字號: 99年勞抗字第 2 號
  要  旨:
公立大學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育工作,依其聘約之內容,
要在約定教師應履行公立大學應提供之教育服務,及所得行使之公權力行
政,性質上係屬公法上契約。而教師基於此項聘約,負有於大學內從事教
學及研究工作之義務,大學則以給付教師薪資為其義務。教師基於前開聘
約,因而具有特定之資格得以指導學生、從事研究,惟此乃其應履行義務
之內容,非可認係其因聘約而生之權利或利益;至因教師於履行其義務即
從事教學或研究可獲致之學術上成就,則僅為前開事實行為之結果。故以
大學教授請求國立大學核定其退休申請案,究其法律性質乃係請求行政機
關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即請求准予退休,以消滅其國立大學教授之公
務人員身分(即公法上契約),自屬公法事件,則兩造間就此退休准許與
否之爭執,當屬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議,普通法院對之並無審判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