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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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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1873671 號
要 旨: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之罪,經停 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 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