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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員懲戒法第 3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468 號
  要  旨:
醫師懲戒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之迴避規定,並未如行政程序法區分第
32  條之「自行迴避」及第 33 條之「申請迴避」二種不同迴避類型,
一概以「利害關係」為迴避要件,故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參與懲戒程序
之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即屬本規定所稱具有利害關係之應迴避
事由。又同條第 1  項規定,醫師懲戒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
對於討論內容均應嚴守秘密,僅在規範醫懲會開會時不對外公開,非謂
參與委員有無迴避事由不受司法審查。故於醫師懲戒委員其中一人之家
人與被付懲戒者之間,可能存在利害關係時,法院不得以醫師懲戒委員
會議對外不公開,或利害關係並非存在於委員與被付懲戒者之間為由,
即未就該委員是否因利害關係而應迴避進行司法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78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第 24 條之規定,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得向行政機
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且當事人亦得委任代理
人,代理人亦不受僅得委任律師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