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員懲戒法第 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917 號
要 旨:
考績委員會作成公務員停職處分時,若先前均係作成有利於受處分人之決 定,嗣後卻竟又為不利之處分時,該次會議中尤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