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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6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
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
之。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 117  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
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即授益行政處分顯屬違法
授益行政處分時,為避免行政處分相對人之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安狀況,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