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會議字第 0950000625 號
  要  旨: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作成之懲戒處分並非行政處分,且同法第 28 條亦未規
定議決書須表明不服懲戒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記載等,不
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2 發文字號: 臺會議字第 0980002122 號
  要  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28、33 條規定參照,主管長官接到議決書後應即執行,
如認原議決有再審議事由者,除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據以聲請或移請
再審議外,於原議決經撤銷變更前,其主管長官仍應依原議決意旨執行之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35546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院公報之刊登,對於其內容等資料較多且刊登次數頻繁之案件,
紙本印製內容得否以敘明連結網址方式辦理,仍需斟酌目前電腦及網路使
用之普及化、接受度以及電腦資料之安定性等因素,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
依法審認之

4 發文字號: (89)銓二字第 1887022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因涉挪用公款及連續曠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其停職日
起至懲戒處分執行日期間之本俸或年功俸應否補給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