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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436 號
  要  旨:
懲戒罰如採用行政罰法第 2  條所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且兼有行政法
上義務違反之制裁與內部秩序之維護目的,但其應否適用行政罰法,仍要
考量其立法目的、淵源等因素,未可一概而論。關於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
罰,既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已有特別規定,解釋上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34 號
  要  旨:
因基於任用處分而發生之公務員職務上法律關係,不因宣告褫奪公權之刑
事判決確定而當然消滅,仍待有權機關依法作成免職處分,始足以消滅該
公務員之職務上法律關係。至於免職權之除斥期間,則應類推適用性質相
近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而與違法授益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規定無
涉

3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251 號
  要  旨:
按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事件作相同的處,
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涵違
法的平等。故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行政自我拘束的前提要件,憲法
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況上訴人
所引本院 92 年度判字第 1847 號等判決,情節並非一致,應依法分別核
處,原處分與司法院釋字第 593  號解釋尚無違背。再按司法院釋字第 
583 號解釋指明:有關公務員懲處權,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
第 3  款規定, 以 10 年為行使期間。查公務員紀律與專門職業人員之
職業規範,均屬於所謂職業及身分義務,在法理上有其共通之處;會計師
所應遵守之職業規範,與公務員之紀律守則,性質相當(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吳庚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參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