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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436 號
  要  旨:
懲戒罰如採用行政罰法第 2  條所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且兼有行政法
上義務違反之制裁與內部秩序之維護目的,但其應否適用行政罰法,仍要
考量其立法目的、淵源等因素,未可一概而論。關於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
罰,既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已有特別規定,解釋上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49 號
  要  旨: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因對人民有影響,行政機關訂定此等
行政規則,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惟此一「發布」並不構成行政規則
之成立或生效要件;易言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或裁量基準,未依規定登載
於政府公報,並不影響其效力。

3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868 號
  要  旨:
被免職之公務員如於先前程序業已知悉懲戒處分者,縱使嗣後未依行政程
序法囑託兼所長官送達,該免職處分仍得拘束該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