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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訴更一字第 26 號
  要  旨:
經主管機關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未滿七十分之農會,其該單位應負擔有缺失
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之義務,故若行為人之主管機關將
其評定為未滿七十分時,自須為該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並作成決議,用以
列管追蹤,且因考核已直接對其發生規制之效果,自應屬行政處分之一種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簡字第 215 號
  要  旨:
有瑕疵之行政處分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外,尚非全然不
可補正,如其情節輕微而可以隨時依職權或依申請加以更正者,其效力更
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