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未滿七十分之農會,其該單位應負擔有缺失 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之義務,故若行為人之主管機關將 其評定為未滿七十分時,自須為該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並作成決議,用以 列管追蹤,且因考核已直接對其發生規制之效果,自應屬行政處分之一種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有瑕疵之行政處分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外,尚非全然不 可補正,如其情節輕微而可以隨時依職權或依申請加以更正者,其效力更 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