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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651 號
  要  旨:
市政府以高規格之防疫措施因應,擴大控管對象包括員工、家屬、病患之
決策,就是著眼於無法及時判別感染的可能性與症狀出現之危險性,倘將
全部一千多人散向整個社會去做居家隔離,勢必導致疫情失控。是其先行
召回疑似感染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無非是因場所難覓,而防疫刻不容
緩,不得已之情況下所為之緊急處置。再以全省各醫療院所之隔離病房數
量極其有限,該醫院院內之疑似感染者眾多,明顯無法收納。倘若選擇其
他閒置場所,卻無法短時間內完成相關之醫療及隔離之配備,在無法立即
就位造成之時間差,能否為嚴重疫情所得承受,是否因而疫情失控,依當
時有限條件之下顯難為明確之認定。故其選擇該醫院作為隔離處所,乃當
時時間壓力下,讓疫情適度控制在該集中隔離區域之內,而使防疫相關機
關得有適當緩衝,對疫情得為更適切之處理方式,乃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
。準此,市政府所採集中隔離措施,無論目的之正當性、手段之必要性及
限制之妥當性,均符合憲法第 23 條要求,與比例原則並無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445 號
  要  旨:
按軍中既將智慧型手機列為管制物品,須先申請核准方得攜帶入營,且智
慧型手機之熱點分享亦屬於管制之範疇,須經核准方得開啟使用,倘軍事
學校學生未經核准擅自攜帶智慧型手機進入學校,並開啟熱點分享之功能
使用,即屬未依規定使用通信、資訊設備,學校經查證屬實,自得予以懲
處。惟學生雖有違規情事,然校方未考量學生該次違規動機,亦未斟酌其
事後已有悔過之意,復未審酌此舉並未造成洩密或導致他人受有損害等情
,逕認違規學生累犯過失,遽處以最重之記大過二次處分,即有違反行政
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及第 9  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48 號
  要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範之停業期間,應有上限規定,而
非如現行法停業無期限之規範,方能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三號解
釋及憲法上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則該未設期限之規定,雖仍為現行
有效之法律而為行政機關應所遵循,然基於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所揭示之明
確性原則不僅拘束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等行政行為亦應同受拘束,是主管
機關於適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以停業處分制裁
違章行為人時,仍應注意為一定期限之限制,不得任意為無期限之行政處
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