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 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 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 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 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公職人員於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在過程及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實 際參予考績評定會議、於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過程中為退 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或於上級機關核定或銓敘部審定時認有違反考績法 規情事而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處理過程等情形,有涉其本人或關係人之情 況未為迴避,則具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10 等規定之故 意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地方民意機關首長迴避僱用近親擔任工友之相關規定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公告有關行政院受 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 避彙報等事項之受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