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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民行字第 09605000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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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設備購置及活動計畫審查標準及程序作業
要點」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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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7000562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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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
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
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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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秘台政二字第 09800119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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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而私法交易行
為之成立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因此,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機關
簽約前,尚無該條所稱之交易行為,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
第 7 款規定而不予開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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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法政決字第 09400103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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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
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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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2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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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
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聘為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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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法廉字第 104050112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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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職人員於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在過程及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實
際參予考績評定會議、於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過程中為退
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或於上級機關核定或銓敘部審定時認有違反考績法
規情事而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處理過程等情形,有涉其本人或關係人之情
況未為迴避,則具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10 等規定之故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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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法廉字第 108050103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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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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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字號: |
局企字第 09900030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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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地方民意機關首長迴避僱用近親擔任工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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