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 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 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而私法交易行 為之成立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因此,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機關 簽約前,尚無該條所稱之交易行為,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 第 7 款規定而不予開標、決標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等行為,如涉及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該行為應歸於無效,惟採 購契約之效力仍應視民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定之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公告有關行政院受 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 避彙報等事項之受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