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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121 號
  要  旨:
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此觀該法
第 1  條規定自明。至該法第 9  條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依文義解
釋及其立法原意,係指受該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而言,故只要依法係屬該
公職人員職權所及監督之機關,即為該法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直接
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