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此觀該法 第 1 條規定自明。至該法第 9 條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依文義解 釋及其立法原意,係指受該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而言,故只要依法係屬該 公職人員職權所及監督之機關,即為該法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直接 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