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0505004410 號
  要  旨: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後發現錯誤,均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
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更正,保險商品部分得簡化逕以 104  年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辦理更正,向申報之「最後保存機關」
以含括聲明方式一次更正數年度申報資料,申報人倘具有數職務,同時向
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申報者,則需各辦理更正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