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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7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及第 126  條之損失補償,應顧及補償之功能,係
在能使被害人得利用獲得之補償金,重新取得與被侵害標的物相類似或等
值之物,但不能為一個與民法上損害賠償等量齊觀之補償。故損失補償原
則上只對被侵害標的物本身所生之損害而已,其因合法侵害所致所失利益
之損失,則不在補償範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