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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82 號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
自行迴避,所謂知有利益衝突或迴避義務者,係指知悉構成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並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
處罰規定本身。再按本法之立法目的,主要係因公職人員具有職務、監督
之便,不管行政措施如何舉措,都可能造成圖利本身或家族特定之利益,
為避免其職務外觀之廉潔性遭人質疑,故有迴避必要,如此方能促進廉能
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提振人民對於
政府公權力之信心。原告為採購承辦主管,承辦本案花卉採購業務,依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自行迴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