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是否包括鄉 (鎮、市) 民代 表會主席之疑義
關於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定 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其第 18 條之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 後三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第 1 款修正前後,法官、檢察官財產申報 資料查核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裁罰管轄權疑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