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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31106220 號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是否包括鄉 (鎮、市) 民代
表會主席之疑義

2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81103357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關於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定
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其第 18 條之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
後三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