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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716 號
  要  旨:
按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律為裁判基準之實體從舊原則,應以變
更前後之法律均屬合憲者為前提,倘裁處罰鍰時所依據之法律,裁處後經
司法院大法官宣告為違憲,並諭知於一定時間失效,嗣於裁罰救濟案件審
理中,立法機關已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修正法律,基於合憲秩序之維護與撤
銷訴訟判斷基準時所欲維護之一般法律秩序相較,顯然前者有較強之維護
理由,準此,行政法院自應依裁判當時合憲有效之法律為基準,而無前述
實體從舊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