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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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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81103357 號
要 旨:
關於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定 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其第 18 條之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 後三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