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 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有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而給予申報人陳述意見機會時,然其 在監服刑難以配合,其相關處理方式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