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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簡字第 521 號
  要  旨:
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既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則人事行
政行為事件,自無申請迴避規定之適用。

2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2786 號
  要  旨:
台灣銀行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營事業機構,其以公款為因公涉訟之所屬
職員延聘律師或核發延聘律師費用,乃基於公法上之給付關係。從而台灣
銀行函請職員繳還涉訟輔助費用之意思表示,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